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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部委下发意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
    近日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、卫生部、财政部、人社部、民政部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《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,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、新农合参保(合)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,引入市场机制,建立大病保险制度,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。为此,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、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。
    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
    大病的医疗费用高昂。虽然当前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,全国人民中的13亿人有了医保、新农合,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也在不断提高,但是城乡居民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,甚至造成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的现象。
    孙志刚说,城乡居民大病保险,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,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,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,解决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问题,促进社会公平正义。
    那么,什么是大病?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多高?孙志刚指出,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,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“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”的定义。“经测算,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,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。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,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。”孙志刚说。
    个人不需再缴费
    大病保险是全民医保体系中新设计的一类补充保险,《意见》明确,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、新农合的参保人,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、新农合基金中划出,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。
    个人不用再额外缴费,并且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越多。《意见》指出,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医疗保险筹资能力、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、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,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,精细测算,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。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,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。随着筹资、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,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,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。
    由商业机构承办
    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,商业保险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。《意见》指出,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、报销范围、最低补偿比例,以及就医、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,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,承担经营风险,自负盈亏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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