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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公布
卫生部3月18日发布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》。《办法》指出,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、知情权、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、异议申诉权利、选择鉴定专家权及隐私受保护权;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、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,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,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,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;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、鉴定办事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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